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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二)
更新时间:2014-12-05 11:07:42
第四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制定渣土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标准。
(八)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有关资料向城市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液土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消纳处置场地,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渣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及时核发处置证,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告知其原因。
第八条 各类施工工地应按要求设置围栏、物料应堆放整齐、地表硬化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工地和周围环境整洁。本文由垃圾分选设备公司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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