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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一)
更新时间:2014-12-04 15:09:58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 8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彻、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他废弃物。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上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本文由垃圾分选设备公司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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