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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建筑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一)
更新时间:2014-10-13 12:27:23
日本对建筑废弃物的处理和再生利用非常重视,早在上世纪初就开始制定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垃圾进行统一管理。
1970年制定了《有关废弃物处理和清扫的法律》(称《废弃物处理法》)。
197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并相继在各地建立了以处理混凝土废弃物为主的再生加工厂,生产再生水泥和再生骨料,其生产规模大的每小时可加工生产100t再生水泥。
1991年日本政府又制定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混凝土块、沥青混凝土块、木材、金属等建筑垃圾。必须送往“再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日本对于建筑垃圾的主导方针是:①尽可能不从施工现场排出建筑垃圾;②建筑垃圾要尽可能重新利用;③对于重新利用有困难的则应适当予以处理。
1991年3月,日本建设省(部)实行《再循环法》,提出必须有效地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建立“资源循环型社会”,将每年10月定为“再循环推动月”,进行推广和普及活动。
1993年5月制定了“推进建筑副产物正确处理纲要”,为进行建筑工程的业主和施工者妥善处理建筑废弃物制定了标准。
1994年6月制定了“建筑废弃物对策行动计划”,积极推进建筑废弃物再循环政策,建立有关建筑废弃物处理的制度和措施,由建筑工程业主、施工者和废弃物处理单位三者组成一体,共同推进该项政策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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