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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建筑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二)

更新时间:2014-10-14 12:11:40

    1997年10月,对《再循环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建筑副产物再循环推进计划97”。该计划从建立资源型社会的观点出发,要求建筑工程从规划、设计到施工的各个阶段需贯彻三项基本政策:①抑制建筑副产物的产生;②促进建筑副产物的再生利用,③对建筑副产物进行妥善处理。

    1998年8月,建设省制定了“建设再循环指导方针”,要求工程业主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阶段制定“再循环计划书”;施工单位制定“再生资源利用计划书”和“促进再生资源利用计划书”。

    l998年12月,进一步修改了“推进建筑副产物正确处理纲要”。

    2000年5月制定了《建筑工程用资材再资源化》等有关法律(简称《建设再循环法》)和《由国家来推进采购环保产品等有关法律》(简称《绿色采购法》)。

    2000年6月制定公布了如下一系列法律:①《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简称《基本框架法》;②《(改进)废弃物处理法》,该法最初在1970年制定,后经1991年和1997年两次修改,最后于2000年再次修订;③《促进废弃物处理指定设施配备的有关法律》,关于建筑废弃物处理设备如何在全国各地布局设定,④《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有关的法律》,简称《促进再生资源利用法》。

    可见,日本对建筑副产物处理具有了一系列完整全面的措施、政策和法律,这些都是集中大量人力,经过长期深入研究和讨论,通过大量调研工作,并吸收欧美经验才能制定出来的,很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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