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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一)
更新时间:2014-10-01 13:41:01
(1)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环境卫生责任制度是,根据环境卫生法律规定,建筑垃圾相关管理部门、责任单位或个人所应承担的环境卫生工作的一项法律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四十一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第十六条;《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第四十四条等,均给出了建筑垃圾的责任主体和环境卫生责任。环境卫生责任分为两方面:一为政府责任,一为建筑单位或个人(房屋装演家庭)责任。前者主要指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依法应当承担的建筑垃圾环境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后者是指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环境卫生工作,如清理、收集、储运及处置建筑垃圾的工作。
(2)建筑垃圾环境许可证制度
建筑垃圾环境许可证制度是指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其拥有可以从事与建筑垃圾有关的经营性行为的制度。如进行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建筑垃圾的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的部门或个人必须经过资质审查,经核准后方可从事相关内容的服务。
(3)建筑垃圾处置申报制度
建设垃圾处置申报制度是指建筑垃圾的建筑或施工单位,必须依法提前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申报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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