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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建筑垃圾的法律法规—地方法律规范

更新时间:2014-09-30 12:50:44

    地方性法律规范是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经国务院批准或备案的地方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它往往是国家法律法规的细化和国家法律法规空白点的补充等.

    (l)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是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由2001年11月14日通过,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最直接的规范依据。条例中的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均对建设垃圾的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2)政府规章

    政府规章是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又称地方规章。如:1992年1月由上海市人民政府10号令发布的,后经修改于1997年12月14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53号令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是进行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具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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