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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管理的经济政策(二)
更新时间:2015-01-07 10:59:09
(4)进口废物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废物”。为贯彻这些规定,国家外经贸、国家工商、海关总署和国家商检局19%年联合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做原料的废物名录》,规定了废物进口的三级审批制度、风险评价制度和加工利用单位定点制度等。在这些规定的补充规定中,又规定了废物进口的装运前检验制度。
(5)危险废物行政代执行制度。危险废物的有害性决定了其必须进行妥善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决定了并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等经营活动。必须由具备达到一定设施、设备、人才和专业技术能力并通过资质审查获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等经营活动。
(7)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制度。也称作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这一制度是为了保证运输安全、防止非法转移和处置,保证废物的安全监控,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本文由垃圾处理设备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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