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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及职责—处罚管理
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管理队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罚款的数量各地根据城市的经济发展状况自行规定和调整)。
①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污损环境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罚款;违反建筑管理有关规定的,移送建筑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②未实施现场管理、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③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其立即停运,并按已运输的量进行罚款.
④未随运输车船携带处置证的或按每辆车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处置证的,均给以一定数量的罚款。对屡犯或者情节严重者,加处1—3倍的罚款。
⑤未取得回执的,除责令责任者补办回执外,处以罚款;伪造回执的,罚款增加1—3倍。
⑥任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或不按要求倾卸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污损环境的,不仅罚款,还责令承运者到指定地点清运其任意倾倒量10倍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⑦擅自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补办申请手续,并处罚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对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处以罚款。
⑧未按规定管理储运场地的或未按规定在储运场地设置围栏及防污染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⑨监察管理队伍对污染环境卫生、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代为采取改正措施,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⑩当事人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其上级管理机构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或者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决定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